关于《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0 08:47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关于《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畅通有奖举报渠道,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非治违”。我局牵头起草了《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至5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国兴,15873730056,邮箱:867110065@qq.com。

  附件:1.《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附件1

  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并因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该行政许可已经到期未按期延期,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县应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县应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在乡镇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向乡镇举报的,由乡镇转报相关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应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部门、乡镇举报电话根据实际要求公布。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内部报告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举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且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消除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企业自查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的除外);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核查时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情形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情况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一般情形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举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储存的规模、数量,一般情形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奖励;依法立案查处的一般情形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储存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未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复查结论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再次复查,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许可、资质证明以及组织结构、人员职责等证明材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在自己负责管理的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上报时限内的举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事故隐患、其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参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按照受理核定的举报奖励资金数额,定期向县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兑换奖励,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关于《安化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本《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

  二、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县相关工作安排,我局在前期走访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规范、高效、透明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现对主要内容归纳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对应第1—4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除道路交通和消防外各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明确了事故隐患、非法违法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定义,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等闭环管理原则。

  (二)规范举报渠道与方式(对应第5—9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热线、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部门网站、书信、来访等多种渠道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同时明确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三)细化奖励标准与情形(对应第10—15条、第17条)。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实行分档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奖励50-1000元;举报重大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高30万元;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设置了从数百元至30万元不等的具体奖励标准。同时规定了不予重复奖励、合并奖励等情形。

  (四)明确核查程序与不予受理情形(对应第11—13条、第16条)。规定了举报核查的时限(一般30日,涉罚款60日)、所需证据材料,以及无明确对象、已发现正在处理、企业内部已公示整改等不予受理或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五)强化责任与保密纪律(对应第18—21条)。要求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禁止捏造诬告或违法取证。同时,要求受理部门严格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与实施要求(对应第22—24条)。县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本办法由县应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审:张国兴     二审:周立平     三审:黄  俊

责任编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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